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山西吕梁“11.16”火灾事故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强化“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结合本乡实际,初步拟定《厚村乡“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增加该方案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保障公众权益,现征求广大居民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填入《反馈意见表》。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月19日-2024年1月27日。 二、联系方式:0794-7572168。 三、公众反馈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houcunxiang@126.com)、 邮寄:(黎川县厚村乡人民政府,邮编344614)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附件:1.《厚村乡“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2.反馈意见表
厚村乡“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 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山西吕梁“11.16”火灾事故等重要批示精神,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省、市、县领导有关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强化“九小”场所消防安全,进一步夯实火灾防控基础,确保火灾形势平稳,经乡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全乡范围内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按照“党政领导、消安委牵头、公安派出所靠前、场所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乡镇属地责任”原则,注重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实施“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切实摸清全乡“九小”场所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集中整治一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断强化“九小”场所主体责任,着力压实行业部门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提高“九小”场所火灾防控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九小”场所一般亡人火灾,有效防范较大亡人火灾,坚决杜绝重特大亡人火灾,全力确保全乡火灾形势稳定。 二、整治对象 (一)小商店:建筑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下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ㄉ痰、超市、市。 (二)小旅馆:客房数30间以下的小宾馆(旅馆、饭店); (三)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学生住宿床位100张以下的学校及住宿床位5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校外培训机构; (四)小医院(诊所、养老院):住院床位50张以下的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及老人住宿床位50张以下的养老院; (五)小网吧: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 (六)小餐饮场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非娱乐性质的小餐饮、小酒吧等场所; (七)小歌舞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录像厅、歌舞厅、练歌房、棋牌室、茶社、咖啡厅、健身房、台球室、卡拉OK厅、夜总会、舞厅、密室逃脱、剧本娱乐场所、保龄球室、游艺、游乐等场所; (八)小美容洗浴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足浴、洗浴、按摩、采耳、美容美发等场所; (九)小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10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密集型小生产加工作坊。 各村(居)、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风险研判,找出本地、本行业系统容易发生亡人和有影响火灾的小单位、小场所,进一步细化整治范围,因地制宜开展仓储物流、易燃易爆、群租房等具有地域特点的综合治理。 三、整治重点 (一)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场所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未开展每日防火巡查、每月防火检查,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未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员工不会使用灭火器、消火栓;涉及多产权多业态场所消防管理责任不清,未明确共用疏散通道、建筑消防设施等管理责任。 (二)场所设置要求。场所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建筑内,或违法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幼儿园的儿童活动用房违规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明火厨房未与场所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电缆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不严密;场所内违规设置员工宿舍或违规住人。 (三)消防安全疏散。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足;锁闭、封堵、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未采用平推式外开门;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足1.1米;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广告牌等设施。 (四)场所装饰装修。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违章搭建;违规使用聚丙烯、聚氨酯、塑料绿植等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建筑内部装修擅自减少安全出口数量和宽度,增加疏散距离。 (五)消防设施器材。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或存在压力不足、软管破损等现象;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未配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或存在损坏、未通电等现象;未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或存在管网无水、系统瘫痪等现象;停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 (六)电气消防安全。配电箱(柜)电线连接不规范;电线电缆未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开关、插座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照明灯具与可燃物未保持安全距离或未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随意乱拉乱接电线,擅自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在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场所内等停放、充电。 (七)用火用气安全。违规使用明火;取暖设备使用时未与附近可燃物保持距离且无人员看护;违规在营业期间实施电气焊,人员无证作业,未落实防护措施;使用燃气的部位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餐饮场所未落实厨房烟道每季度清洗。 (八)初期火灾处置。未结合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定期演练;员工不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火警、不会扑救初起火灾、不会组织疏散逃生。 四、整治措施 (一)指导场所自查自改。各村(居)要向社会广泛发布、张贴《关于加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见附件1),掀起整治行动热潮;乡领导小组要督促指导全乡各行业领域的“九小”场所切实开展自查自改;各村(居)工作人员、网格员、物业人员等要上门入户宣传发动、督促自查自改;“九小”场所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照整治重点内容,自评风险、自查安全、自改隐患。 (二)组织基层全面排查。坚持“属地主责、划分网格、分片包干”相结合,将每个村(居)划分若干片区网格,由乡领导小组组织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队、市场监管分局、网格员等基层力量,逐个网格逐个场所排查,排查情况要即时录入“全省‘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平台”(《全县“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检查表》,见附件2)。乡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乡消防所要对照《全省“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工作指导手册》加强对基层排查力量的宣贯培训,提升基层发现和整改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能力水平;同步做好排查人员的分类注册、场所信息采集、隐患排查录入等平台功能培训工作。在排查过程中,对排查不出隐患问题的人员,要集中组织再培训,切实提升发现和整改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能力。 (三)开展部门联合检查。乡领导小组要每月分行业领域组织教育、民政、住建、文旅、卫健、应急、市场监管会同乡消防所和乡派出所,按一定比例对基层已排查的“九小”场所进行联合抽查检查,填写《全乡“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检查表》,并即时录入“全省‘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平台”,省、市、县消安委将会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 (四)狠抓隐患问题整改。乡各分管口要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建立隐患台账清单,依法依规处理,实行闭环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现场基层排查力量应当场反馈并依法督促整改;对难以整改的,报送乡领导小组督促整改;对乡中难以推动整改的,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消防部门,共同督促整改。各分管口联合抽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合力督促整改;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或区域性隐患问题突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五)强化消防宣传培训。各村(居)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全面宣传综合治理行动,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制作传播一批火灾警示录,在主流媒体曝光一批火灾隐患突出的“九小”场所;乡消防所要邀请专职消防队、公安派出所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九小”场所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基本技能实操实训,提升从业人员“会报警、会疏散、小火会用灭火器、大火会用消火栓”的能力。 五、工作步骤 综合治理行动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分四个阶段,前三个阶段交叉进行、压茬推进。 (一)动员部署(2024年1月31日前)。乡党委、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建立整治专班,发布综合治理公告,广泛宣传造势。 (二)自查自改(2024年2月29日前)。乡消防所要摸清“九小”场所底数,发动“九小”场所对照整治重点进行自查自改,建立台账清单。 (三)排查整治(2024年10月31日前)。乡领导小组要组织基层力量开展排查,乡各分管口要开展联合检查,分级分类推进整改、销案,乡领导小组组织行业部门开展联合抽查检查,并适时在“九小”场所集中区域组织召开“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现场会。 (四)巩固提升(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乡领导小组要认真总结综合治理行动,并形成“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立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六、职责分工 (一)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乡镇是综合治理行动的第一责任主体,牵头组织综合治理,及时研究解决涉及“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综合治理行动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九小”场所基层排查和隐患督促整改;乡领导小组在乡党委、乡政府领导下,加强综合治理行动的统筹协调。 (二)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教育口负责小学校(幼儿园、小学、中学),民政所负责居家养老中心,卫健办负责小医院(乡卫生院、村卫生室)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应急办依职责负责小生产加工企业中有关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乡派出所、市场监管局洵口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乡政府做好小商店、小餐饮、小旅馆、小美容洗浴场所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乡各分管口要积极参与联合检查、督改隐患问题;督促指导“九小”场所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自查自改;开展行业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分类推动“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居)、乡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清“九小”场所面临的消防安全严峻形势,将此次综合治理作为预防本地区、本行业火灾事故特别是“小火亡人”事故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动员部署,压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二)力求整治实效。各村(居)、乡直各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主动作为,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机制,切实形成整治合力。要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实行任务清单化管理、隐患清单化整改,严禁搞形式、走过。繁U稳〉檬敌。同时,要统筹发展和安全,既要全面排查整改隐患,又要统筹兼顾经济民生,避免“一刀切”“运动式”执法。 (三)强化督导问责。各村(居)、乡直各单位要强化调度指导,加强督导检查,对综合治理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约谈;专项整治情况将纳入乡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对辖区“九小”场所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将严格倒查责任。 乡消防所要汇总基层综合治理情况,按月填写《全县“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隐患和整改责任清单》(见附件3)、《全县“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统计表》(见附件4)并报县消安委办和公安部门。乡党委、乡政府要将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和部署情况于2024年1月30日前报县消安委办和县公安局;从2024年1月起,每月20日前,汇总报送《全县“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统计表》及月度工作情况至至县消安委办和县公安局;2024年12月20日前上报工作总结。 联系人: 附件:1.关于加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2.全县“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检查表 3.全县“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隐患和 整改责任清单 4.全县“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统计表 附件1 关于加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山西吕梁“11.16”火灾事故重要指示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九小”场所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立即开展自查自改,现将自查重点内容通告如下: 一、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场所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未开展每日防火巡查、每月防火检查,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未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员工不会使用灭火器、消火栓;涉及多产权多业态场所消防管理责任不清,未明确共用疏散通道、建筑消防设施等管理责任。 二、场所设置要求。场所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建筑内,或违法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活动用房违规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明火厨房未与场所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电缆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不严密;场所内违规设置员工宿舍或违规住人。 三、消防安全疏散。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足;锁闭、封堵、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未采用平推式外开门;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足1.1米;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广告牌等设施。 四、场所装饰装修。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违章搭建;违规使用聚丙烯、聚氨酯、塑料绿植等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建筑内部装修擅自减少安全出口数量和宽度,增加疏散距离。 五、消防设施器材。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或存在压力不足、软管破损等现象;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未配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或存在损坏、未通电等现象;未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或存在管网无水、系统瘫痪等现象;停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 六、电气消防安全。配电箱(柜)电线连接不规范;电线电缆未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开关、插座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照明灯具与可燃物未保持安全距离或未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随意乱拉乱接电线,擅自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在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场所内等停放、充电。 七、用火用气安全。违规使用明火;取暖设备使用时未与附近可燃物保持距离且无人员看护;违规在营业期间实施电气焊,人员无证作业,未落实防护措施;使用燃气的部位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餐饮场所未落实厨房烟道每季度清洗。 八、初期火灾处置。未结合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定期演练;员工不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火警、不会扑救初起火灾、不会组织疏散逃生。 各地将组织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队、市场监管分局等基层力量开展“九小”场所排查检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抽查。鼓励群众通过12345,或直接向当地消防、公安等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要求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和举报核查属实的,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将依法查处。 本通告所称“九小”场所,主要指小商店、小旅馆、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小医院(诊所、养老院)、小网吧、小餐饮场所、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 特此通告。
附件2 全县“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风险隐患综合治理行动检查表 实施检查单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场所)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 地 址 |
| 场所面积(m2) |
| 场所类别 |
| 检查内容 | 是否存在隐患问题 | (一)消防安全管理 | 1.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未开展每日防火巡查、每月防火检查,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 □存在 □不存在 | 2.未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员工不会使用灭火器、消火栓 | □存在 □不存在 | 3.涉及多产权多业态场所未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协议,未明确共用疏散通道、建筑消防设施等管理责任 | □存在 □不存在 | 具体隐患问题: | (二)场所设置 | 1.场所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建筑内,或违法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 □存在 □不存在 |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活动用房违规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 | □存在 □不存在 | 3.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 | □存在 □不存在 | 4.明火厨房未与场所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 □存在 □不存在 | 5.电缆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不严密 | □存在 □不存在 | 6.场所内违规设置员工宿舍或违规住人 | □存在 □不存在 | 具体隐患问题: |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足 | □存在 □不存在 | 2.锁闭、封堵、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存在 □不存在 | 3.安全出口未采用平推式外开门 | □存在 □不存在 | 4.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足1.1米 | □存在 □不存在 | 5.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广告牌等 设施 | □存在 □不存在 | 具体隐患问题: | (四)场所装饰装修 | 1.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违章搭建 | □存在 □不存在 | 2.违规使用聚丙烯、聚氨酯、塑料绿植等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 | □存在 □不存在 | 3.建筑内部装修擅自减少安全出口数量和宽度,增加疏散距离 | □存在 □不存在 | 具体隐患问题: | (五)消防设施器材 | 1.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或存在压力不足、软管破损等现象 | □存在 □不存在 | 2.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未配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或存在损坏、未通电等现象 | □存在 □不存在 | 3.未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设施,或存在管网无水、系统瘫痪等现象 | □存在 □不存在 | 4.停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 | □存在 □不存在 | 具体隐患问题: | (六)电气消防安全 | 1.配电箱(柜)电线连接不规范 | □存在 □不存在 | 2.电线电缆未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 | □存在 □不存在 | 3.开关、插座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 | □存在 □不存在 | 4.照明灯具与可燃物未保持安全距离,未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 □存在 □不存在 | 5.随意乱拉乱接电线,擅自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 | □存在 □不存在 | 6.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在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停放、充电 | □存在 □不存在 | 具体隐患问题: | (七)用火用气安全 | 1.违规使用明火 | □存在 □不存在 | 2.取暖设备使用时未与附近可燃物保持距离且无人员看护 | □存在 □不存在 | 3.违规在营业期间实施电气焊,人员无证作业,未落实防护措施 | □存在 □不存在 | 4.使用燃气的部位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 | □存在 □不存在 | 5.餐饮场所未落实厨房烟道每季度清洗 | □存在 □不存在 | 具体隐患问题: | (八)初期火灾处置 | 1.未结合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定期演练 | □存在 □不存在 | 2.员工不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火警、不会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起火灾、不会组织疏散逃生 | □存在 □不存在 | 具体隐患问题: | 其他隐患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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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名): 场所随同检查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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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文件名称 | 厚村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暨“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 修改意见和建议 |
| 修改法律政策依据及理由 |
| 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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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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